接到勞工局信件通知,滿60歲可領勞工退休金,上網查詢鳳山勞工保險局的地址與街景圖(如照片)後前往辦理。
當年大陸台資工廠(非境外公司)多數都不願意在台灣總公司發薪水,也故意不給「台籍幹部」辦理台灣的勞保,因此入帳時差了很多錢。如果資方給我辦了勞保,滿15年就可以領年金。
回頭想想這些老闆,越是有頭有臉者,不但不給大陸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就連「台籍幹部」勞健保也故意免掉的血汗工廠。因此特別在此表揚鴻海的郭台銘,他是台商中少數願意替大陸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註)」與「台籍幹部」勞健保的良心雇主。
註:
中國大陸於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社會保險法》,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乃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而制訂。
對於此一問題,大陸台商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工傷保險費」由雇主負擔:職工必須參加「工傷保險」而且「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即雇主繳納,至於職工則不須繳納(參見大陸《社會保險法》第33條)。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職工必須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經「工傷認定」的,才能享受「工傷待遇」(參見大陸《社會保險法》第35條前段);如果係因下列情形之一,雖致職工在工作中傷亡,依法並不能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參見大陸《社會保險法》第37條)。
三、雇主須注意工傷所發生的費用有部分要由雇主負擔:大陸《社會保險法》中,將因工傷發生的費用規定有些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有些則按照國家規定由「雇主即用人單位」支付。
前者包括:(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4)安裝配置傷殘輔器所需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9)勞動能力鑑定費(參見大陸《社會保險法》第38條)。
後者包括:(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見大陸《社會保險法》第39條)。
- Oct 18 Tue 2016 03:38
申領「勞工退休金」的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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