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乃筆者的工作報告:

○○部○○違規懲處案

一、說明:

1.○月○○日早上班時間,○○部○○○於廠區廣場以言詞頂撞廠長(陸幹)。管理部即刻採「區隔、疏處、暸解、聯繫、協調、查核」之步驟,及「問題必須凸顯,凸顯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有效的改善而非造成裂痕」之原則去處理。而做法上則秉持者查察時以律師角色替兩造當事人說話之精神,而查處時則秉持法官判案的是非觀念及法律(廠規) 依據。

2.經職詳察後得知○員在組長簽核同意請假一日後,私自塗改假單日期增加為兩日,並於呈請廠長簽核時發生口角衝突。(○○「塗改之假單與悔過書」如附件)

3.職查察時副又發現○員在組長與廠長間說辭不一,涉嫌挑撥組長與廠長間的矛盾,離間組長與廠長間的工作感情,所幸我廠幹部深明大義而未為○員所利用。

二、擬辦:

1.依據廠規「獎懲制度」第四條 (5)、(10)、(11)等三項規定,建議開除○員。核可後由管理部即刻發怖○員開除公告,並知會各相關部門依廠規完成離廠手續。

2.針對本案缺失改進建議:爾後員工假單的轉呈建議部門組長負責,不讓員工同仁自行處理。

寫於2002年4月

大陸台商廠工作暨旅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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