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於大陸工作「面試」時,均曾婉轉的向公司負責人建議 :「能否將休假調整為每個月乙次,而較公司預定多出來的機票費則由筆者自費?」我的理由如下:如按公司規定每三個月休假七天,試問:離開工廠七天,老闆您放心嗎?不如改為每月2.5天 ( 含週休二日 ) ,來回旅費由筆者自費,既不耽誤公事復又可解決個人思鄉之情與生理需求問題,公司何樂不為!

結果 99% 的老闆不同意筆者這個觀念,然卻反過頭來要求台籍幹部必須「檢點品德、24小時需待在工廠內!」而唯一同意的一位老闆,其大陸廠的台籍幹部卻不同意,因為這會影響他的「包二奶」生活,如果他在台灣的家眷也如此要求的話,將會無法應付。

「陳彬」先生在其所著的「立足上海」一書中,對此事有其獨到的看法:「當老闆的也該想一想,二、三個月,甚至一年才提供台籍員工兩趟機票補助,自己都不能缺少的家的感覺,卻要幹部為公司前途忍二、三個月以上,「己有所慾、令人絕慾」,好像不公平。問題小、影響大,但要解決也不複雜。敢投資就要花該用的錢,多編預算,多幾趟機票錢,鼓勵攜眷上任,多給眷屬補助費,總比事情發生造成分司營運大受影響,還要受良心譴責便宜得多。如負擔不起,或不想補助機票費,那就派在台灣已經是酒池肉林看多了、玩多了,不會在酒地肉林裡昏頭轉向的人來,靠他的免疫力也許不容易沾上一般的毛病」。(本段文字節錄自「我的上海經驗談」P64頁─陳彬著─商訊文化)

寫於2001年4月
大陸台商廠工作暨旅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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