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轉自http://www.chinabiz.org.tw/chang/chang/077-200409/077-17.htm
 
SA 8000內容與認證問題,是不是大陸勞動法令以外還要再遵守SA 8000體系的規定?兩者之間有甚麼差別?

SA 8000體系是一套管理系統,關注的對象就是企業員工,所以它是一套社會責任管理系統,企業的長期價值建立在作為企業公民的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上;而ISO 9000是一套產品品質管理系統,關注的對象就是顧客;ISO 14000是一套環境品質管理系統,關注的對象就是環境。SA 8000、ISO 9000、ISO 14000三者都是執行PDCA的一套管理系統,它們之間有不同的關注對象,卻有相同的關注點,即同樣要經過認證程序,而最終目的在提升管理水準、提升企業形象。

至於SA 8000與大陸勞動法令又有何差別?且看以下分析。

SA8000與大陸勞動法令在基本觀念上是一致的,都是基於「勞工人權」為出發點,規範勞動法令要求企業和員工共同遵守。SA 8000在「規範綱要與詮釋」中提到,公司應該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和SA 8000標準。當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規章和SA 8000標準所規範的議題相同時,應該採用其中最嚴格的條款。例如,SA 8000規定童工的定義為年齡未滿十五歲的兒童,大陸勞動法定義為未滿十六歲的兒童,面對相同議題時,企業應該採取最嚴格的條款,即按大陸的規定執行之,另外有關加班時數的規定也是依大陸的勞動條款。附表為SA8000核心內容與大陸勞動法令內容之比較:

項目

SA8000核心內容

大陸勞動法令內容

童工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註:未滿十五歲的兒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為。

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ILO建議條款第146條(註:最低年齡和建議)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兒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公司不可置兒童或青少年工人於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環境。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第15條)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15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65條)

強迫性勞動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為,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納(押金)或存放身分證於公司。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第18

 

健康與安全

公司應該考慮到產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於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公司應該提供所有員工乾淨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適當的情形下,並提供員工儲藏食物的衛生設備。

如果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的話,應該保證宿舍設備乾淨、安全,並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52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54

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權利

公司應該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公司應該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並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35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7條)

歧視

公司在雇用、薪酬、訓練機會、升遷、解雇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援任何基於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關係的歧視行為。

公司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12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第13條)

 

懲戒性措施

 

公司不可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淩辱。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第32條)

工作時間

 

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1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48小時,並且員工在每個7天之內至少有1天的休息時間。

所有超時工作應付額外報酬。

在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週加班不得超過12個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註:19975月起全面改為40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6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第38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日;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40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41條)

薪酬

 

公司應該保證它所給付的標準工作周的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行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應該保證不會為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並且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的列明工資、福利的構成。

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48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50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51

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0

有人認為SA 8000是一套民間制定的勞工標準,對各國公司並不#生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各國公司可以自願接受該標準及其認證。因此,理論上只要不違反當地政府的勞動法規,即使企業不接受該標準,也不存在違法性的問題。但是,由於該標準2顧客提供了一套價值判斷標準,因此,如果相關企業沒有通過SA 8000認證,就有可能從跨國公司或採購商立場認定存在違反勞工標準的行2而取消訂單,進而產生會被下游通路商或消費者拒絕購買的後果。(台商張老師蕭新永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本文摘轉自http://www.chinabiz.org.tw/chang/chang/077-200409/077-17.htm

2005年7月
大陸台商廠工作暨旅遊經驗談
http://www.wretch.cc/blog/sunc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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