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歸公司,人格權歸自己

筆者在「快速晉昇的後遺症」一文中,論及某台資企業的研發部門大陸籍幹部及研發人員陸續辭工後,公司方纔發現期所謂的研發機密資料係大陸籍研發人員的個人財產,公司要的話「拿錢來買」,大陸籍研發人員才不管是不是「上班時間、用公司資源」所開發的產品係公司的!

上文張貼後,網友來函詢及法律問題,因此筆者特提摘轉一篇從法律角度提出論點的文章,供網友參考。

該文刊登於Cheers雜誌網站「2004年9月 Cheers雜誌」,「用舊公司作品應徵,會不會侵權」?一文作者劉鳳珍提出「著作權歸公司,人格權歸自己」的論點,並經過「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及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朱瑞陽先生的審稿。該文論點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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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舊公司作品應徵,會不會侵權?

王美靜是一個3D動畫的設計高手,最近她正在找新的東家。她把以前在舊公司設計的得意作品挑出,準備在面試時大展身手。

面試過程中,主考官對她的作品頗為欣賞,但面試結束前,卻冷不防地丟出一 個好奇疑問:「帶舊公司的作品出來應徵 ,會不會有侵權的問題啊?」

向來只沈浸在自己創作天地裡的王美靜,對各種法令規範一向「冷感」,完全不知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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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時,許多企業主管為了更具體衡量應徵者的能力,常會在應徵條件中附加一條:「請檢附相關作品或著作以供參考。」

其中又以一些軟體公司、網路、美術設計、媒體、建築等相關行業最常出現類似要求。

當然,許多人為了讓自己在應試時更有說服力,也會想辦法提出各種可以證明實力的作品,供人參考。

不過,由於許多人使用的創作或著作,大多是在受雇期間內發生,在這種情形下,有關「著作人」或是「著作財產權」是否完全歸屬於個人,就成為上班族值得關切的權益。

著作權歸公司,人格權歸自己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但是,第11條則又進一步說明,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如果勞資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則歸企業所有。

在這種狀況下,個人僅有所謂的「著作人格權」,它的權益內容包括:

1. 公開發表的權利,

2. 姓名表示的權利,

3. 禁止他人修改編輯的權利。

以王美靜為例,她在前一家公司產出的作品,她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當作品在發表時,她也享有具名、不具名或以別名出示的權利;對於她的作品,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隨意竄改或割裂她的著作內容。

至於,在應徵工作時,王美靜將她過去已公開發表之3D動畫作品,以電腦重製之方式展示,是屬於著作合理使用範圍,原則上並沒有對舊公司「著作財產權」產生侵權的困擾。

除非,王美靜將她過去的作品以重製方式販售牟利,在這種狀況下,便會侵犯到雇主所擁有的著作財產權。

不過,有些企業在與員工簽約時時,會特別要求以「雇用人」(企業或出資者)為著作人,在這種情形下,有關公開表示、姓名表示或修改編輯的權利,就完全歸屬企業所有。因此上班族在下筆簽名同意時,最好要理解這其中的差異。

SOHO族的權益

除了一般上班族外,許多自行接案的SOHO族,也一樣會面臨類似的困擾。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受聘的SOHO族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但是與前述不同的是,「著作財產權」未必全為出資人所有,必須視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而定。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著作財產權當然歸SOHO族個人所有。但是法律也保障了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王美靜在沒有找到工作前,接了某一家公司的設計案子來作,雙方對於日後的著作權歸屬,並沒有特別約定,則王美靜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但是對出錢請她設計作品的公司來說,也有權利重製或公開展示著作物,王美靜不得有異議。

爭取共同享有的權利

目前市場上,多數企業傾向與員工以約定的方式,來概括享有著作人之權利而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上班族或SOHO族在碰到這種契約內容時,一來可以向企業爭取擁有著作人格權,或約定得利用著作之方式與條件。

另一方面,也可嘗試與雇主或出資人協議,是否可以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為自己爭取更大的權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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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網站資料如下:

CHEERS 快樂工作人http://www.cheers.com.tw/default.asp
 
2004年9月 Cheers雜誌「用舊公司作品應徵,會不會侵權?」
文/劉鳳珍
http://www.cheers.com.tw/content/050/05003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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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於2005年2月
大陸台商廠工作暨旅遊經驗談
http://www.wretch.cc/blog/sunc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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